湖南应用技术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管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参照《湖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民办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委会、董事会、校务会集体讨论;
(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
(三)人岗相适,注重实绩;
(四)任人唯贤,公道正派。
第三条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力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校级领导、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和群团组织的中层干部以及教学院、教辅等机构中的正副职、党支部书记、科级干部等。
第五条学校党委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党委组织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党性观念强。
第七条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立场坚定,明辨是非,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八条带头创先争优,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和学习中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清正廉洁,在群众中威信较高。
第九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主动担当作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条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忠诚担当,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具有全局观念、奉献精神。
第十一条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科级干部可适度放宽。
第十二条原则上具有来校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对高级职称、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和特聘的退休骨干教师可适度放宽。
第十三条原则上校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任职不超过68周岁,中层以下管理干部任职不超过63周岁。
第十四条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原则上逐级提拔,一般不得破格使用。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董事会推荐、校长推荐、谈话调研推荐、会议投票推荐等。
第十七条组织部对民主推荐且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沟通,征求意见,再向党委提出任用建议。
第十八条对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组织部推荐,报董事会、校务会同意,经学校党委审定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干部考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第二十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列出考察具体内容,成立考察组;
(二)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考察组一般由2名以上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作出能否任用的考察结论并签名;
(四)考察组与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考察对象面谈;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形成综合考察意见交组织部,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人事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意见。
第二十二条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干部,其考察材料归入本人的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考察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主要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拟任人选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提交学校党委主要领导、董事长、校长、纪委书记进行充分酝酿。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学校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原则上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部长不得缺席,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以党委会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形成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第六章 干部任职
第二十七条可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干部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第二十八条提任的干部,在讨论决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进行任职前谈话。
第三十条由学校党委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其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聘任制干部,以聘任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科级干部的任用,由党委组织部研究报党委备案同意后任命。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资格审查、组织考察、沟通协调、讨论决定、发文任命、任前谈话等程序。
第七章 岗位调整
第三十三条因工作需要,可以及时调整干部的工作岗位。
第三十四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界限的;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者调出的;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五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干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工作能力弱的或受到组织处分的干部,调整其任职岗位或职务级别,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